制度汇编(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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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外建设工程部(以下简称海外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北京住总集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海外部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新增、调拨、报废、清查等工作,海外部实行统一管理,日常使用和维护实行按使用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外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章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第第四
2、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一般情况下,价值在 2000 元(含)以上(国内 2000 元(含)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 2000 美元(含)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五条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造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工具仪表及生产用具、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等。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专设的试验机械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3、出租固定资产,指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未使
3、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5、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6、封存固定资产,指经审核批准不用的设备。第三章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程序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程序第六条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海外部固定资产由海外部统一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部;生产用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内、外项目管理部。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第七条第七条新增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主管领导(驻外机构经理)签字,报国内项目管理部审核备案。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
4、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主管领导(驻外机构经理)签字,报行政管理部审核备案。购置成本国内 10 万元(驻外机构 1 万美元)以上的,需经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购置成本国内 10 万元(驻外机构 1 万美元)以下的,集团有要求的,必须经海外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集团要求备案审批的,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批。新增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由计财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协同经办人员或保管人员填制“北京住总海外建设工程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第八条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国内使用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定期对自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对可互补利用的固定资产,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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