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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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一、起草背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要求,我局起草了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在弥补临床用药不足、体现专科特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配制实施注册审批管理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201039 号,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由医疗机构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2017 年 7 月 1 日,我国实施中医药法,明确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施备案制管理,具体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018 年 2 月 9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备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二、起草依据依据 中医
3、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公告的相关规定,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细则,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从备案范围、备案流程、备案资料要求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使用行为。三、起草过程2017 年 7 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组织省审评认证中心、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围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座谈,听取各方意见。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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