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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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21-10-23 15: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生活居第一文库网住和生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和生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
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市规划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基础损坏或墙、柱、梁、拱等主要承重构件发生倾斜、断裂,致使结构严重变形、损坏,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
3、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六条 市房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并协助房屋所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治理危险房屋
4、。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安监、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 七条 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房屋进行检查、排查;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以及商 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普查。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产权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组织治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 城镇居民进行住宅室内装修,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5、,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 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立即制 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
6、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查。(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的;(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的;(三)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四)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五)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经房管、规划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施工;房管
7、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工作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发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房管部门。第十四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8、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启用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专职鉴定人员,可选聘兼职鉴定人员。专、兼职鉴定人员应当由房管部门选聘,并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专家库。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以及该房屋的相邻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所有、使用以及相邻的房屋处于危险状态,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内单位自管或私有房屋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十九条
9、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房屋产权状况、座落、使用性质、面积和要求鉴定的部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所有人交验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建设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使用人交验租赁合同或房屋使用证;相邻单位或个人交验本单位或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证明相邻关系的材料;(三)进行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及施
10、工图纸;(四)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需要的其他资料。使用人以及相邻单位或个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勘查、测绘、记录各种破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二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尚能短期使用的,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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