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讲义 第5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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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第公司治理第 5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5.5.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5.15.1 当前我国监督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什么当前我国监督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什么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以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从本质上看,这种模式结合了美国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管理机构及德国关于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特点。公司法第112 条的规定,董事会处于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但应受到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均向股东会负责。这种机制的
2、设计对公司的监督机制设立了四道防线:一是一是股东会通过任命董事制度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制度进行监督;二是二是组成专门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三是三是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建立经营责任制度,由董事会进行自我监督;四是四是通过加强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建立股东诉权制度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说,上述治理机制相当周密和详尽。然而实践证明,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种种混乱现象,恰恰暴露了公司法本身存在的某些缺陷。特别是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使这一制度本身的机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如下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决策、执行任务任免监督监事会代表董事监督独
3、立董事图 5-1 我国公司治理监督模式1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5.25.2 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5.2.15.2.1 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督弱化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董事会对经营层执行力和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手段;监事会的作用更为有限,在现实体制下,企业监事会大多关注财务监督,或重点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监督,但在对董事会及公司高管监督方面很难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职责,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党委书记,监事长是副书记或委员,其薪酬又是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定,这种情况下,监事会很难对董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体制的缺陷之处
4、,监事会或纪检监察部门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不独立,比如有多少贪腐案件是由内部发现的?监督机制受制于监督体制,而体制问题只能依赖于深化相关体制改革来解决到底需不需要监事会?现有的监事会应该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使监事到底需不需要监事会?现有的监事会应该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使监事会名义上的职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如何确保监督权的权威性、有效性?会名义上的职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如何确保监督权的权威性、有效性?(1 1)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监督作用失灵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其独立性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1股东监事不行使监督权。股东监事不行使监督权。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存在绝对控股
5、股东,股东 会实际上被绝对控股股东控制。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东会选举出来的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主要是绝对控股股东的代理人。当董事、经理为了绝对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时,代表绝对控股股东利益的监事是不会行使监督权的。由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代表控股股东利益的监事在监事会中占多数,因此,代表小股东利益的监事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使监督权也无济于事,于是干脆也保持沉默。比如“三九医药”,控股股东的财务部副部长是监事之一,当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监事“保持沉默”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许多上市公司监事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并不糊涂,只是不敢
6、监督或不愿监督。2 2监事受董事影响过大。监事受董事影响过大。监事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 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2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这看似小事但却直接影响到监事的独立性和实效性。欲使监事会正常执行职
7、务,必先保证其经费的充足。但公司财务操于经营者之手,监事会经费依赖董事会拨付,必使董事会得以借此对监督活动事事掣肘。事实上,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例,大约 80%的监事会成员在公司担任不同级别的行政职务,他们都在公司拿薪金,他们的任用和提拔都受到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实效。在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会名义上与董事会平级,实则上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附庸,其地位实际上较低,作用更是难以发挥。3 3职工监事难行使监督权。职工监事难行使监督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
8、职工代表的比例没有强制性的量化规定,而由公司章程确定,股东自然会倾向于在监事会中多占席位,因此在实践中不能保障职工最低限度的监督参与。另外,职工是在经理管理之下的,地位显然低于公司经理,其工作岗位、工资乃至工作本身都受制于公司经理,使得职工无论在心理上还是手段上,都处于劣势,他们如何能监督经理和在经理之上的董事呢?显然,职工监事难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有效监督。4 4监事会获取信息方式的独立性较弱。监事会获取信息方式的独立性较弱。监事远离公司业务,导致其信息获取 渠道有限。监事会对不同信息渠道的利用情况显示,列席董事会这一渠道利用率最高,为 31.6%;其次是阅读董事会报告,为 26.06%;通过
9、问询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监事会有 24.1%;现场收集信息的仅有 18.240/a。由此可见,监事会获取的信息主要都是通过董事会或管理层获得。监事会成员仅凭列席董事会会议、阅读报表,是得不到应有的信息的,更何谈有效监督。(2 2)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专业背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以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3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目前我国监事
10、会的组成人员中,监事大多来自公司内部,且多数为控股股东委派。由于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其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至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立法本意是提高职工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但公司雇员对拥有人事任免权的经营者能否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相反这种地位不独立的内部监事与经营者合谋的可能性倒是很大。(3 3)监事会职权不足)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
11、权。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再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包括“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却未规定纠正和制止上述行为的请求方式
12、,更未规定对簿公堂的诉讼方式,没有明确监事会或监事相应的起诉权。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由于公司法条文缺乏可诉性,而无法实行有效之监督。其次,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行为主要强调的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缺少人事方面的监督,不能对董事经理进行人事方面的监督,这种对公司的监督本身就是无力的。(4 4)法律缺陷)法律缺陷其一,公司法未对自然人兼任监事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由于个人精力有限,兼职过多势必不利于其监督权的经常、充分和有效行使;其二,未对关联公司董事兼任监事的问题作出调整,不利于确保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其三,未对与公司4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13、董事具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予以限制,难以确保监事地位之超然独立。5.2.25.2.2 原因何在原因何在可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 1)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和来源局限了监事会的监管职能)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和来源局限了监事会的监管职能一方面,由我国的公司法124 条第 2 款可知职工监事来源于公司内部,公司内部的员工与管理层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使得职工监事易受制于公司的管理层;另一方面股东代表监事多为大股东的代言人,其对董事会中的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很难具有监管的利益动力。由此监事会很难保持其独立性并发挥其应有的监管作用。(2 2)监
14、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决定了其难以发挥很大的作用)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决定了其难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采用的是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的设置;而非像德国那样的二级制监事会高于董事会,这就使得监事会不可能享有绝对权力来直接制约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原有公司法第 126 条规定了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但这种提议权受制于董事会,因为董事会有权拒绝这种提议;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这一条进行了改进,赋予了监事会股东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但此权利的实施是通过股东会,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且效果不一定明显。监事的责任和对不履行职责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大部分监事没有行使自己权力的动
15、力。(3 3)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和成员的素质普遍较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和成员的素质普遍较低钟良、石水平(2007)对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的统计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规模主要为 3 人制和 5 人制,年度召开会议为3-5 次,其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其成员主要为本科和大专学历,学历较低、年度报酬低,零持股、零报酬现象比较多。由上可知,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大部分权力和利益上的冲动,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基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4 4)对监事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对监事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5中国矿业大学
16、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不合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多少从反面鼓励了监事们从事上述不合法行为。5.2.35.2.3 如何定位如何定位(1 1)监督什么)监督什么就董事会的职能而言,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对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针对目前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兼任、董事会执行董事比例偏高的现状,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分任、引进外部董事和
17、建立以外部董事为主的次级委员会等建议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监事会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手段呢?我们认为,监事会监督和董事会监督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监事会主要代表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监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即企业的“正当经营”;董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科学性,即企业的“风险经营”上。所谓决策的正当性,即决策的制订程序和执行结果不会对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实践中,监事会通常着重对员工工资及福利、利润分配及重大投资、资本结构和经营内容的重大调整等特定决策进行监督,特定决策的范围和内涵应在公司章程或监事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
1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侵害社会、股东、职工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2 2)监督范围)监督范围在监督范围上,在监督范围上,从有效保护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监事会的监督不应仅仅局限于财务监督。以日本为例,1950 年的商法明确规定监事会仅有会计监察权,但是在 1964 至 1965 年的经济萧条中,大量颇具实力的股份公司纷纷由于“粉饰决算”而倒闭,其原因固然主要是董事会内部缺乏制衡和决策失误,但这些公司的监事会对违法的财务报表均向股东大会提出了合法、妥当的审查报告书,也
19、使得监事会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因此,近几年日本商法修订的重点,就是扩大和加强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规定“监事监督董事职务6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的执行,且不论何时,得请求董事为营业报告,并得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发现公司有受显著损害的危险时,应立即报告监事”等。实际上,明确了监事会的监督重点是与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紧密相关的特定决策,就不难导出监事会应对这些决策享有业务监督权。(3 3)如何监督)如何监督在监督手段上,在监督手段上,应强调构造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重点表现在:信息获取机制信息获取机制。及时、全面、真
20、实地掌握信息,是监事会有效参与决策的前提。除列席董事会、高层管理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外,应鼓励监事会根据工作的需要直接收集信息,例如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监事有了解和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质询”,“监事会可以召开听证会,就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质询”,“监事会可在必要时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或协助审查上市公司财务”,“监事会应当建立监事与股东、职工及其它利害相关者之间的、除股东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股东、职工
21、及其它利害相关者的意见”;决策影响机制。决策影响机制。监事会保护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决策制订过程中。较为切实可行的决策影响途径,首先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经理会议,陈述意见,其次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对特定决策拥有否决权,再次是赋予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停止请求权,例如日本商法规定“董事超出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或违反其他法令或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发生显著损害的危险时,监事得以要求董事停止其行为”,最后是强化监事会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例如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监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在公司建立正式而
22、透明的监事和监事会绩效评价的标准、程序的基础上,应明确规定,在股东大会前,监事会应向股东提供监督工作报告草案,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并做出令人信服的答复,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监事会的工作预算;其他利害相关者通过对代表监事的质询,决定是否进行人7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事更换;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应公开披露,为市场评价公司的治理状况提供基础。5.35.3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5.3.15.3.1 案例:郑百文独立董事事件案例:郑百文独立董事事件2001 年 9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罚字200119 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
23、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郑百文上市申报材料和上市公告书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遣满,虚假上市;上市后采取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等手段,导致 1996 1998 年度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遣满,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该决定认定包括独立董事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对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此,陆家豪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02 年 3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做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02 年 4 月 21 日陆家豪提起诉讼,请求撤消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 10万元的处罚决定。他
24、和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当年出任郑百文公司董事与其他公司董事不同,担任的是“社会董事”,即后来的“独立董事”。这种董事既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也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是一个摆在那里的“花瓶”。陆家豪辩论说,他曾与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约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只是承担顾问性质的荣誉性角色,并且不领取任何报酬。他没有参加郑百文董事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等,故对郑百文股票上市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在参加 19961998 年相关年会时,审查的有关文件是郑百文董事会办事机构事先打印好的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报告等,并对这些报告发表过赞同意见,但其并没见过郑百文的年度会计报表,无从了解会计报表中
25、虚报当年利润、隐瞒亏损等问题,因此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直接责任。2002 年 8 月 12 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陆家豪的起诉。陆家豪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2002 年 11 月 1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8中国矿业大学 EMBA 课程公司治理第 5 讲: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资 料 来 源 佚 名:郑 百 文 独 直 董 事 事 件,见 中 国 法 院 网(www.chinacourt.org)。【案例讨论】(1)为何“花瓶董事”频现?(2)独立董事应对企业承担哪些责任?(3)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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