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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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30【字 号】【施行日期】1988.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正文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881988 年年 1111 月月 1919 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1988 年年 1111 月月3030 日公布施行)日公布施行)第一条第一条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
2、称保护区)是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为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其多种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由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全面保护好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水域、动物、植物、矿物)、自然环境及自然历史遗迹;(三)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资源合理利用途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生物物种储存基地、科研科普基地和环境监测基地;(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组
3、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共同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景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区内外有关单位制订森林防火公约,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六)审核、办理入区手续;(七)对入区人员和驻区内的单位进行自然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八)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规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九)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区内的各项建设;(十)制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重点区域可设立专项保护点。核心区只供保护局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调查,禁止进行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其他活动,须经保护局同
4、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拍摄影视、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局应当在实验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动物、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保护对象的生长繁衍。第五条第五条保护区内严禁狩猎、垦植、放牧、开矿、爆破、采伐树木、军事演习和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第六条第六条保护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和开采沙石土料。因科研、教学需要,必须到保护区采集标本的,按照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植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保护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实验区内限量、有价采集。保护区内公路养护所用沙石土料,由保护局批准,
5、在指定的地点采取。第七条第七条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机构和进行规划、勘探、建设、资源开发的,由保护局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八条任何部门、团体和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第九条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须凭下列规定的证件办理入区手续,方准进入保护区:(一)入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探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到保护局办理入区手续;(二)国内旅游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件,国外旅游人员凭外事部门、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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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长白山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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