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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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对其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设立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
2、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3、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七条 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旗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注明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4、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比例,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减免。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并应于
5、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旗县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费用存储证明及其支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四)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6、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七)缴纳工伤保险凭证;3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八)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非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还应协调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队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7、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旗县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资料。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爆破作业的方案。4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
8、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拆除安全管理协议。拆除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拆除作业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二)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四)拆除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五)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七)法律、法规和规
9、章规定的拆除作业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规定。第三章第三章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勘察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强5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勘察、设计规范,保证工程安全。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
10、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企业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章第四章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
11、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6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2、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第五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施工机
13、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7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14、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负责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六章第六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8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
15、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要强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到标准化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进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16、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9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 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二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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