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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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四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2、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 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
3、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 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1+91+9”指标体系;(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APP;(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
4、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确定 3 3 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5、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保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上岗;(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每半年进行 1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必须达到100%100%,每年组织 1 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第八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被消防救援部门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七
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专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组织场所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四)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承担场所火灾扑救工作,依法无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五)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第九条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借
7、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和完好有效;(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有关人员疏散逃生;(五)提前开展消防安全
8、培训,并组织演练;(六)落实宗教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第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不得停用、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三)临时性建(构)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五)使用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工、焊工等 特种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六)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七)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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