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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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1.目的和范围目的和范围1.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2.2.职责职责2.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2.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
2、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2.3 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
3、即停工整改。3.3.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用火管理界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3.2 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3.2.1 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
4、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3.2.3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3.2.4 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 2 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3.2.5 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 48 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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