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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2016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结合上海市实践经验,修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 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活动且当年度有竣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2、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由受监监督机构负责考评。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各相关协会负责考评;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监督机构负责考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考评,未设置驻沪办建管处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考评。第二章施工项目考评第五条施工项目应当依据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六条总包企业以该施工项目
3、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合同为单位,生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单元。施工项目开工后 10 个工作日内,总包企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 施工项目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总包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各分包,对施工项目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详见附表一)。总包企业负责每月对施工项目的日、周巡查等管理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详见附表 一)。第八条施工项目总包以每周对分包的检查情况为主要依据,于次月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包的月度考评,并将考评 结论及时在网
4、上填报。第九条总包企业以每月检查为主要依据,于次月 3 个工作日内对施工项目进行月度考评,并将考评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第十条施工项目监理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施工项目总包对分包月度考评、总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的月度考评等完 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第十一条月度考评及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详见附表二)80 分及以上,月度考评及复核为“优良”。(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评及复核为“不合格”。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70 分以下;2.因安全隐患被责令局部暂缓施工或全面停工一次及以 上;
5、3.当月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月度考评及复核为“合格”。第十二条分包竣工后,总包企业在分包退场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分包进行竣工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在网上填报。第十三条监理企业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总包企业 对分包的竣工评定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第十四条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为“优良”。1.对分包的月度评价无“不合格”;2.对分包的月度评价 2/3 及以上为“优良”。(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包的竣工确认及复核为“不合格”。
6、1.对分包的月度考评 1/3 及以上不合格;2.对分包的月度考评连续 2 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对分包的竣工确认为“合格”。第十五条受监监督机构结合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一)、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检查、抽巡查、施工企业的月度自评、对分包企业的月评和竣工确认、监理复核等情况,于次季度 10 个工作日内在完成季度确认。第十六条季度确认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一)满足下列所有要求,季度确认为“优良”。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80 分及以上;2.当季月度考评及复核共有 2/3 及以上为“优良”;3.近期安全管理性文件有效推进落实。(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70 分以下;2.当季月度考评及复核有 2 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3.当季月度考评及复核与工地实际情况不相符;4.当季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5.当季度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6.近期安全管理性文件未有效推进落实。(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季度确认为“合格”。第十七条受监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 报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经查验符合完工要求的,在网上进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施工项目完工的条件如下:(一)施工项
8、目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临时构筑物已拆除撤 离,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后。第十八条竣工确认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 格”。(一)满足下列要求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优良”:1.季度确认无不合格;2.季度确认优良次数达到总次数的 2/3 及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不合格”:1.季度确认总次数 1/3 及以上不合格;2.季度确认 3 次及以上不合格;3.季度确认连续 2 次及以上不合格。(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确认为“合格”。第十九条施工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总包企业应向受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受监监督
9、机构可视情况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恢复施工后依照相关要求继续执行。第二十条市安质监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项目的月度考评、监理复核、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结果并作相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果于次月在网上公示。第二十二条施工项目工期不大于一个季度的,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正常进行月度自评和复核,受监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完工确认,确认不分等级,并且该施工项目完工确认不作为企业考评依据。第三章 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二
10、十四条企业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将自评材料报送对应的考评部门。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自评材料的,依据 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本年度竣工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本年度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奖惩情况(包括文明工地、行政处罚等);(三)企业本年度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第二十五条考评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分类汇总,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安质监总站。第二十六条市安质监总站收到各考评部门汇总材料后,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分类汇总,排名评定,并于 15 个
11、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企业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和“不合 格”。(一)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年度已竣工项目的竣工确认优良率排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中依排名择优评定为“优 良”:评定为“优良”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参评企业总数量的 10%。1.企业年度已竣工施工项目数量排名全市前 60%;2.企业年度已竣工施工项目竣工确认结果 100%为“合格”及以上;同等条件下,按照企业本年度受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奖惩情况(包括文明工地、行政处罚等)确定排序。(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
12、评定为“不合格”。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2.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企业本年度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 5%;5.企业本年度受到非事故原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评定为“合格”。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建施工项目的,施工项目所
13、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竣工考评结果,作为市安质监总站对该企业的考评依据之一。第四章 考核要求第三十条 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外审认证。第三十一条 总包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进行考评管理,分包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的考评等级。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平台,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总包对分包的管理,督促现场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识别、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周检查、月评定的复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准工作的,
14、对项目总监实施动态考核记分。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指导、和考核。第三十四条 各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首次监督告知、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施工项目上报的管理信息比对、监管,并督促施工项目做好推进落实情况。对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总、分包企业,可采取约谈、重点监控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完善。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五条 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发文通报表扬。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及重要工作推进落实到位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前 10%,可授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15、准化“示范工程”、“示范企业”称号,以发挥其典范示范作用。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沪建筑业(施工)企业信 用评分”,作为建筑施工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采取以下措施:(一)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严格审查名单;(二)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施动态考核记分;(三)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四)实施媒体及网上公布;(五)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保险等政府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 版)(沪建建管2009第 64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附:表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表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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