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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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别规定办法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1【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 3 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2006第第 3 3 号号)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06 年 3 月 16 日省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季允石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实施国务院
2、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一、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
4、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营业执照开采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6、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照的审批、发放、延续、变更、注销、吊销工
5、作。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取得证照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资源开采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
6、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安全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矿长资格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
7、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煤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8、负责颁发证照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违反前两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予以查处。二、二、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9、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10、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下列分工对非法煤矿进行检查、认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8、检查、认定;(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认定;(3)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经检查、认定的非法煤矿,认定部门或者机构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或者机构。11、有关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煤矿应当指派专人看守,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防止继续非法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继续非法生产的,由公安、供电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及
9、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 1 个月内发现有二处或者二处以上非法煤矿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下级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立即责成本级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通知后,应当依法依纪从快查处。三、三、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13、严禁新建煤矿企业边建设边生产,严禁煤矿企业改扩建期间在
10、改扩建的区域生产。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14、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落实到季度、月份。煤矿企业未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或者通风能力核定从事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未在上岗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2)明知作业行为有可能引发灾害,仍责令作业人员按常规做法进行作业的;(3)发现有冒顶、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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