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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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 年公安部令第 61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 28 号)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科室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等)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2、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院长依法领导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
3、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定学院
4、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院长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事项;(六)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
5、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九)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监督校内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
6、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须与学院签订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须与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四)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六)制定本
7、单位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八)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财务室、医务室、体育馆、图书馆、小剧场、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等人员密
8、集场所;(二)驻校内通信、金融、商业网点等单位;(三)车库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库;(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园网中心或配备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在学校内举办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活动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
9、、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责令当场整改到位,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灾)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保卫处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进校后要与学院签订工地防火责任书,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竣工图纸、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消防设备明细情况、有关文件等在报学院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
11、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消防监控中心,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二十四小时进行消防监控;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对消防监控运行设备每日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引起的报警,要迅速到达实地查看,做好系统当日的火警、保障、误报、漏报和值班情况的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小剧场、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教育仍不整改的,对违禁物品及用
12、具一律没收。第十九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院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和环境保护的措施。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校内焚烧废物;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学院消防办批准后方可燃放。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
13、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三)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或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情况;(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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