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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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44 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2、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
3、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
4、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5、额超过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
6、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7、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产和可供出售的金*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
8、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9、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10、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11、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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