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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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科学、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残疾和事故危害。1.2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事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2、行政及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要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人力、物力、技术和信息资源,借助现有医学救援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就近、就急、科学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1(4)加强协作,常备不懈。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机场签署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联动协议,成立工作班子,建立救援网络,明确定点医院,组建应急队伍,制定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准备
3、水平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2 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及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民航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疾
4、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2.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2组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开展培训演练。2.2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通报,协调事故现场伤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2.3 机场参与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先期处置等,向卫生行政部门发送紧急医学救援请求,制定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4 医疗卫生机构2.4.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5、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烧伤等专业救治基地等,主要承担伤病员的现场紧急救治、院内收治等任务。2.4.2 急救医疗中心(站)承担向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派出救护车辆、安排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救护等任务。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卫生防疫工作。2.4.4 采供血机构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伤病员的临床救治用血任务。3 信息通报机场应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大小和影响范围,对飞行事故信息迅速做出判断,并及时通报相关卫3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通报后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紧
6、急医学救援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通报的飞行事故信息后,应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情和伤类等情况进行初步研判,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调派急救医疗中心(站)、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集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等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4 应急响应4.1 事故分级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健康危害程度等,将飞行事故分为四级:4.1.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级):(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导致 100 人以上重伤(中毒);(3)危及 3
7、0 人以上生命安全;(4)跨省(区、市)发生,并造成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5)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4.1.2 重大飞行事故(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飞行事故(级):(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导致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4(3)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4)跨市发生,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5)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4.1.3 较大飞行事故(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飞行事故(级):(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导致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中毒
8、);(3)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4)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4.1.4 一般飞行事故(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飞行事故(级):(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导致 10 人以下重伤(中毒);(3)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4.2 分级响应发生一般飞行事故(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发生较大飞行事故(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级)、重大飞行事故(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生特
9、别重大飞行事故(级),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援助。民航行政管理部门亦可请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4.3 响应程序机场等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应迅速、详细了解事故信息及紧急医学救援需求,立即通报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协调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紧急医学救援需求及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情伤类等情况的研判结果,做好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等应急准备措施,启动相应的卫生应急响
10、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行动。4.3.1 成立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级别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同时应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4.3.2 现场救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特点,立即调派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治队伍(烧伤、呼吸、普外、骨科、胸外、急诊、神经外、心内、ICU 等医护骨干),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卫生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运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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