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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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一、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2、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项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3、据、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修正案四第(二)(二)项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
4、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
5、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修正案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解读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附: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对比附: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对比为了解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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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 十一 条款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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