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pdf(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 2020 条条1.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2.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3.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
2、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4.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5.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6.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
3、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7.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8.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9.9.经债权人同意的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并非就是债务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
4、,“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10.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11.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12.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
5、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13.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14.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15.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
6、,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16.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17.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18.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
7、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19.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20.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规则解读】【规则解读】1.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
8、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5 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 3000 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法院认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 3000 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
9、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要点实务要点: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 153 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
10、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271);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170)。2.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
11、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主体并存的债务承担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0 年,矿业集团在欠银行 1.3 亿元贷款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其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矿业公司,将净值 9000 万余元的资产投入到矿业公司。期间,矿业集团、矿业公司向银行出具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1.矿业集团与矿业公司共同对银行的债权负责;2.为了使银行的债权不受矿业集团改制的影响,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矿业集团再以十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竣工后总资产作为偿还银行债务的保证,如果矿业集团确实无力归还银行的债务,那么由矿业公司负责归还。3.如十万吨电解铝工程竣工后资产需进入矿业
12、公司,银行债权随同该资产同步转移。”争议焦点:矿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案涉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实际上向银行承诺了以下三项内容:第1 条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矿业集团不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加入到矿业集团对银行的债务当中,承诺与矿业集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 2 条为债的保证,即矿业集团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在其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矿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 3 条实际为附条件的免责债务承担,即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进入矿业公司为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矿业集团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认可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十万吨电解铝中
13、有6.9 万吨资产在矿业公司成立时即进入该公司,剩余 3.1 万吨资产自 2004 年 6 月 13 日起由矿业公司租赁,并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以承担矿业集团债务和支付部分现金等方式收购。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所附条件已成就,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矿业集团还款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故矿业公司与矿业集团应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实务要点实务要点:第三人承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和该第三人主张共同的偿还责任。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 81 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
14、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华菊、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2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0:249)。3.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变更并存的债务承担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3 年,化肥公司为玻璃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5 年,玻
15、璃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004 年,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同时对化肥公司、玻璃公司、玻璃厂进行了公告催收。化肥公司认为依该承诺,已发生担保债务转移。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85 条、第 91 条规定,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变更须建立在债权人同意基础上。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原保证责任并不免除。本案并无债权人同意变更或解除化肥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玻璃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债权人银行在接受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
16、同意债务人由玻璃厂变更为玻璃公司,故玻璃公司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无论是保证人的增加还是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性质上并无不同,只是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认定为保证;如没有,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注明,均对
17、玻璃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资产公司主张玻璃公司承诺系保证人增加的理由成立,故化肥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实务要点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 200 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
18、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177);另见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890)。4.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抵押置换保证担保置换内部约定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3 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 2800 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食品公司分别向实业公司
19、和银行承诺,待所购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的担保。事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虚构购买设备的事实,主张免责。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单方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明示待食品进口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担保的承诺,在银行明确同意以对相关设备的抵押撤回实业公司保证担保,且食品公司实际将相关设备进行抵押之前,对银行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向其或食品公司作出过以设备抵押担保置换实业公司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事实上食品公司亦未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抵押,故实业公司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实务要点实务要点:保证人无证据证明债
20、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且事实上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就相关财产进行抵押的,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 51 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5.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
21、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0 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 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
22、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要点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68 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23、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4)。6.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标签: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转让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7 年,建筑公司因施工享有对汽车公司的400 万元工程款债权。2000 年,建筑公司与陶某达成以货物换现金的意向性口头协议:因配件厂欠汽车公司货款,陶某在配件厂提取抵债物资后变卖并扣取 27%
24、贴点后支付给建筑公司。陶某隐瞒了其个人欠汽车公司 252.25 万元债务的事实。随后,建筑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报告”,内容为“兹有贵公司欠我单位工程款 400 万元,现我单位申请将此款抵配件厂欠贵公司的货款,其中包括还以前的 252.25 万元货款”。陶某遂持此报告抵偿其个人债务 252.25 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余下 147.75 万元等值货物后交给陶某。因陶某未给付建筑公司款项,并因涉嫌诈骗被羁押。2003 年,建筑公司起诉汽车公司要求偿还工程款。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案涉 400 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虽在报告中有“其中包括还以前的 252.25 万元货款”的表述,但建筑公司仅明确表示抵
25、配件厂欠汽车公司债务,并无替陶某清偿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汽车公司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余下款项 147.75 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等值货物并交给陶某,陶某用以变现或换取其他货物,但并未给付建筑公司。对此,建筑公司虽与陶某订立了货物换现金的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建筑公司并未向汽车公司出具任何委托陶某代为处理债权的授权,且未参与到配件厂提货,故汽车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向建筑公司的给付。由上可知,报告虽有以汽车公司对配件厂债权冲抵汽车公司对建筑公司债务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配件厂并未向建筑公司履行债务,汽车公司亦未向建筑公司给付其他对价,其仍应向建筑公司偿还未结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 债务 承担 裁判 规则 20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