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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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事故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分级是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运企业”)极端风险的分级,即未经风险控制或处于最不利状态下,其单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后果的最严重情况,评估企业极端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级别。本规定分类是指依据危运企业极端风险等级,综合分析风险管控措施
2、及落实情况,评估现实风险等级,并据此划分企业类别。本规定分级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企业级别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作为予以危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等的依据。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注册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运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标准化评估、动态化管理、分层次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周期为 1 年(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市交通运输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对全市危运企业的极端风险和现实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本年度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本年度评估完成前,沿用上一年分级分类评估结果。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第六条市交通
3、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全市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结果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类别适时进行调整,对市交通运输局各辖区管理局评估情况进行抽查。第七条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各辖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运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运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危运企业应完善和落实各类风险管控措施,降低现实风险等级,并定期申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第三章分级分类标准第九条第九条危运企业分级分类包括企业分级和企业分类两个主要环节,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级分类标准
4、(附件)执行。分级分类标准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按年度公布。第十条第十条企业分级是按照极端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等级划分为级、级、级和级等四个级别,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等四个极端风险等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分类是按照现实风险评估标准,将危运企业划分为四类、三类、二类和一类等四个类别,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等四个现实风险等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危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在现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企业类别酌情上升,最高升为一类企业:(一)近一年内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二)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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