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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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
2、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 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主体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3、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
4、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生产作业人员。具体指: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
5、核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和管理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各类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日常安全培训。具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负责所属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设立满足本企业(煤矿)安全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要按规定提取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与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7、。第七条第七条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或省煤炭工业厅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二章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八条第八条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第九条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
8、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 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条第十条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及以上经历(防突工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述人员,以及煤矿特有工种,应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提升专业学历,分阶段达到学历准入要求。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三
9、条煤矿矿长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除煤矿矿长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
10、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井下新工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 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考核主管单位,考核主管单位对此类培训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
11、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培训大纲参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培训大纲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局或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写或推荐的安全培训教材;鼓励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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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煤矿安全 培训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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