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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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年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年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以及相关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源头防范,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消费经营必须管平安
2、的原那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消费规划并组织施行,明确部门平安消费工作职责,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的监视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平安消费措施,推进平安社区建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
3、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推进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执行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平安消费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平安消费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才能,进步平安消费管理程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推动平安文化建立,
4、增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意识。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平安消费公益宣传教育,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防止消费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平安消费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历等方面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平安消费工作职责,对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
5、对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消费经营负有全面指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第十二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和平安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消费才能、消费强度或者消费定员组织消费;(三)违犯操作规程、消费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平安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平安消费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消费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消费经营单位)以
6、及其他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消费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平安总监,并建立平安消费委员会。平安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平安消费管理工作,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平安消费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消费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消费知识和管理才能;高危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六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
7、劳动者、实习学生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消费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平安消费培训条件的机构进展培训。消费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展监视,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七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平安消费费用,专项用于平安消费。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八条 消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其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
8、消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平安设施设计负责。建立工程开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对平安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立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展监视核查。第十九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展平安消费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展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
9、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的政府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展督办。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并设置戒备标志。第二十一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平安消费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展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平安消费才能建立。第二十二条 高危消
10、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消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平安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平安可控状态进展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高危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方法和,建立和完善带班并予以公告,承受从业人员监视。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平安消费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平安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展妥善处置。第二十四条 消费经营单位进展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消费、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撤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
11、危险作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平安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展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检查和监视。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平安管理,将平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展平安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止消费经营单位承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制止消费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第二十六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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