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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 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下列经营企业适用本细则:(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二)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三)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二)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三)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四)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第三条市安监局负责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一)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二)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三)经营汽油(含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站的;(四)经营除剧毒
3、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五)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六)市级监管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七)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县区安监局负责除市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市安监局、县区安监局统称为发证机关。市安监局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全权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发证。第四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4、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人带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
5、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B156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493)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前,登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先行申报,同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3 份);(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6、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及租赁协议(复制件)。没有也不租赁仓库等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申请
7、经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三年一次的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安全评价报告。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企业提出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由市安监局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
8、窗口直接负责受理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央、省、市属企业所属汽油站的申请及(五)、(六)、(七)项经营企业的申请,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文书、补正告知书加盖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市安监局在各县区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工作点设在各县区安监局),承担本辖区内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直接负责受理以外经营企业申请的受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文书、补正告知书加盖工作点专用章.(二)县区安监局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的:由县区安监局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
9、定,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文书、补正告知书加盖本机关公章。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填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
10、查表(另发)。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十条以工作点名义受理的,县区安监局应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要求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及现场核查情况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对工作点受理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文件及现场审核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
11、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第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向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
12、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五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
13、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个月前,向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14、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 3 年。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
15、,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16、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发证机关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第
17、二十七条县级发证机关应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应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监局第二十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其行政处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其中,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涉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制式文本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
18、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安监局以往制定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企业经办 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日期年月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经营场所地址产权自有 租赁承包现场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储存场所地址产权自有租赁 承包占地面积(平方米)所处区域化工集中区非化工集中区经营类型剧毒化学品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一般危化品经营加油站加油点成品油贸易仓储经营分装、充装或混配后经营有储存经营无储存经营 原经营许可证编
19、号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经营一般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是否有储存最大储存量(吨)仓储经营储存方式(仓库、储罐)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品种)最大储存量(吨)经营剧毒化学品品名是否有储存最大储存量(吨)经营易制爆化学 品品名是否有储存最大储存量(吨)分(充)装、混配后销售品名最大储存量(吨)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最大储存量(吨)加工生产规模(吨/年)危险化学品贮罐区基本情况登记表贮罐区名称在厂区的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贮罐区面积(2)贮罐数(个)两罐间最小间距()有无防护堤 防护堤内面积(m2)有无消防通道贮罐序号容积(m)贮存物质最大贮量(t)物质状态进出料方式投用时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号构成重大危险源各子单元名称主要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仓库区名称在厂区的位置所处环境功能区库区面积(2)库房数(个)相邻库房最小间距()库房情况序号贮存面积(m2)火灾危险性类 别贮存物质最大贮量(t)物质状态投用时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级别 重大危险源备案号构成重大危险源各子单元名称主要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