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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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额度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
2、规模。第四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期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第五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证券公司短期债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就上述事项作出重要提示。第六条本所为证券公司短期债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短期债由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已经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自办发行。第八条证
3、券公司短期债的登记、结算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定的额度内发行;(二发行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证券公司短期债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证监会有关额度核定文件及发行人额度使用情况说明;(五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协议(若有;(七信用评级报告(若有;(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若有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4、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短期债可以一次备案,分期发行;分期发行的,应当在首次备案材料中提供发行计划。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短期债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对一般由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做出约定。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发行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指定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
5、募集资金及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短期债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二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四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五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若有;(六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监管机制以及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七证券公司短期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八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九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若有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十证券公司短期债担保情况(若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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