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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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事件件(事事故故)调调查查和和处处理理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第一条第一条 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事故)的重复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件(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所属区域内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发生事件(事故)时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作业。第三条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
2、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Q/SG EHS10002013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5 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93 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及死亡的情况。(二)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死亡的事件。微伤事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损失工作日小于 1 日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 1 个工作日以上,
3、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a.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c.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d.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e.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f.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
4、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g.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 6000 日。?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死亡和必须接受急救治疗的事故。未遂事件:实际并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具有明确的可能性会产生不良后果(如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死亡)的事件。重大
5、未遂事件:可能但未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且影响较大和性质恶劣的未遂事件。(三)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四)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五)损失工作日: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损失工作日计算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六)处理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安技环保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的报告
6、,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结案工作,并负责办理工伤的认定、工伤鉴定等手续。第六条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办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工会参与重伤以上事故调查,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由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将事故信息立即上报安技环保部(事故现场人员也可直接将事故信息上报安技环保部),并在 24 小时内,填报人身伤害事故调查表13 栏上报至安技环保部。第十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
7、警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要求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第十一条 对于初步判断为重伤以上的事故,管理者代表或受其委托的职能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对于从现场获得的各类事故信息均应如实上报,不得以事故不清楚为由延迟报告、瞒报和谎报。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特殊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以便于事故现场调查。第十四条 外协施工、技术服务等相关方发生事故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重大未遂事件参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当发生微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
8、件时,由事故发生部门依据公司、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负责对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的发生部门负责进行事故初步调查,查明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在 2 日内完成人身伤害事故调查表报安技环保部;安技环保部负责对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复核和确认;事故原因不明确时,安技环保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伤、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和重大未遂事件时,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技环保部、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事故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9、,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安监局。第十九条 当发生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安技环保部和有关单位负责协助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落实事故的有关处理决议。第二十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外协施工和技术服务等相关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当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报告、现场处置、调查、分析、处理、记录、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照“四
10、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未遂事件按照可导致直接结果的已发生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技术上存在的缺陷,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应回避。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人员了解与发生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搜集事故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阻挠和拒绝,不得隐瞒和谎报,更不得出具伪证、破坏事故现场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应如实反映事故真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的方法,采集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原始证据
11、和证人口述材料,填写事故调查笔录,核查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记录和资料,掌握与事故有关的细节和因素等,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进行现场摄影或制作事故图。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二)事故发生点的生产工况、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三)事故现场人员情况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四)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职称、职务、伤势部位和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五)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六)其他有关内容。事故分析第二十九条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
12、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第三十条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一)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二)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三)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四)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分析后,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 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包括:(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二)事故经过;(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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