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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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 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各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二、三级企业 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其它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标
2、准化评审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 部门安全 职责划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审标准和本规定 有关要求,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评审组织工作。省有关部门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标准化评审 组织工作,市(州)及梅 河口市、公主岭市有关部门承担三 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小微企业安
3、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属地县级安全监管或 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企业 达标通告 和证书发放工作。第五条国家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 业,可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 制定。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充和 完善的内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 理系统的企业,应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完 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第七条企业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第二章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条件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自 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评,形成自评 报告并提交属地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自评报告应在企业 内部公示。第九条 企业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可向承担相应标 准化评 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一级标准化评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二级标准化 评审 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三级标准化评审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 请;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
5、家规 定的 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三)行业标准高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第一条申请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 施隐 患自查自改自报;(二)有效应用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填报企 业有关 信息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用隐患排查APP移动终端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行业企 业持续运行三级标准化一年以上,其它彳亍业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 水平,并由属地县级、市(州)级安全监管或相应行业主管部
6、门分 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四)相关行业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受理、评审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收到企业 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聘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 要求的,书面通知 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前,应成立评审专家组。其中,聘 请中 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由中介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未聘请中介 机构的,由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承担评审组织工作部 门的人员现场监督实施。专家组成员擅长专业应涵盖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各系统及工 艺,并满足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
7、。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样式见 附件3),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 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现场评审的,应由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第十五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企业在 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 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中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进行 跟踪督办。第十六条经现场评审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由现场评审 的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组长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承担 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 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告,并颁
8、发标准 化相应等级证书。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 它评 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第四章期满复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取得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 评申请。第十八条 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并经县级安全监管或行 业主管部 门确认,申请复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担标准化评审组 织工作的部门可不组织现场评审,直接予以通 告延期并换发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一)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复 评申请;(二)按
9、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三)按照标准化相应等级,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四)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五)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 中,未 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六)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 改变、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七)生产经营及作业内、外部环境无明显变化。申请复评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标准已经修订,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重新组织进行 现场评审。第五章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由承担标准化评审 组织工作 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
10、服 务实施过程应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标准 化现场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市、县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 工作的中介机构。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中介机构,除应符 合财 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暂行)的 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条件外,还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现场评审企业相应行业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二 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行业甲级 安全评价资质。(二)具有与现场评审业务相适应的评审专家。三)无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处罚等失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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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审 组织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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