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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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
2、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总体原则总体原则 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第六条第六条 业委会开户业委会开户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
3、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第七条 资金划转资金划转 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普查工程普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4、第九条第九条 业主决策业主决策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工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栋、单元门栋、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费用分摊原则费用分摊原则 凡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承担维修工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
5、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层楼房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选择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等。其中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 专项维修资金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取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维修工程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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