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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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制度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制度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企业的平安,标准的平安行为,应制定标准的危险货物平安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
2、海运危险货物规那么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平安管理工作。本条第二款
3、、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立工程”)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平安条件审查。未经平安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立工程不得开工建立。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视全国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工作。国务院、国家开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立工程,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平安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立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平安条件审查。第七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平安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立工程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并应当
4、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建立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第八条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立工程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平安要求;(二)建立工程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平安生产的影响;(三)建立工程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平安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立工程的影响。第九条建立单位应当在港口建立工程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平安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立工程概况;(三)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四)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港口建立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
5、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 5 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平安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根底上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一)港口建立工程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立地址的;(三)港口建立工程规模进行调
6、整的;(四)建立工程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平安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平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平安、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平安评价师,以及1 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 年以上工作经历
7、的专职一级平安评价师。(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平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平安、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平安评价师,以及1 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平安评价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以下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平安评价机构承当:(一)沿海 10000 吨级以上、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 50000 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二)装卸
8、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平安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9、(交通运输部令 xx 年第 13 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第十八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10、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平安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
11、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工程、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 30 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12、)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平安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
13、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的危险货物。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14、。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平安保护指导。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对 在普通货物
15、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防止重复开拆。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 24 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平安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 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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