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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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变化部分)(变化部分)一、相关文件:一、相关文件:序号已废止现行(2018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1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2018 年 3 月 8 日发布)(建办质201831 号)二、相关内容:1、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序号理办法的
2、通知(建质200987 号)旧文件规定旧文件规定1第一条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2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3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2018 年 3
3、月 8 日发布)新文件规定新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4、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增加)(增加)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增加)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5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5、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根据建办质【2018】31 号文
6、,修改情6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况应及时告知专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7(增加)(增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
7、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9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10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页脚内容页脚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9、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11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
10、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12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增加)(增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13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
11、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14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15(增加)(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页脚内容页脚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
12、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16(增加)(增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13、(增加)(增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17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增加)(增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14、增加)(增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19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增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15、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21(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增加)(增加)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22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
16、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增加)(增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23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增加)(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 建24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17、 元以下的罚款。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25(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增加)(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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