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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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由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
2、果的行为。委托审计是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一)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二)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务类审计业务;(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1-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审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
3、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或由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中介机构。第七条 采购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资质;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第八条 中介机构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委托审计程序(一)审批。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将拟委托审计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确定中介机构。根据领导批示,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项目特点,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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