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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025号 为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 号)等政策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请你们联合组织推荐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的项目。(二)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三)2005 年至2010 年4 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二、项目组织与申报(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合行文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1推荐文件及2010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1)。2 2010 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 2)。3
3、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附件3)。(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参照上述规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项目。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地方单位合作而共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三、资金补助标准(一)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 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4、0 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三)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对于跨年度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年限及投资
5、进度审核确定。四、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项目安排草案。(二)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于6 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中:地方单位由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指标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单位由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三)通过专家评审、复核列入项目库的跨年度项目,第二、三年的补助金额经你们确认、核定,并经财政部核查无误的,直接下达预算指标。五、其他要求(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二)项目推荐材料限纸质文稿,一式三份,A4 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规定顺序简装,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5 月15 日。(四)项目推荐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两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 号 邮编:100820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一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 邮编:100804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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