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控辍保学三项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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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排查报告制度排查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每年春、秋两季,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并以县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局。二、每年春、秋两季,学校按照校历组织开学,报到注册结束,班主任第一时间清查本班学生到校注册情况,第一时间掌握学生入学、流动(正常休学、复学和转学以及无原因未注册的)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2、三、对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内尚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和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督促其送子女入学,劝学工作直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劝返复学程序为止。四、学校建立缺勤学生台账,在开学第二周内组织班主任、学科教师联系村(居委会)干部进行缺勤学生家访劝返,每次劝返要做好记录。经2 次以上劝返无效的,3 日内将名册上报乡(镇、办事处)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劝返入学程序,直至有结果为止。五、村委会要做好本村学生的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假期,以自然村寨为单位,重点管理初中学生,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如发现学生外出打工,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
3、府(办事处),启动劝返复学程序,直至有结果为止。六、各学校要实行课间巡查,每节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学生逃学,及时报告上课教师,上课教师将学生逃课情况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追踪学生去向,其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之前要清点学生人数,同时将情况向当天值日教师报告,值日教师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务日志填报学生出勤情况,并统计无故缺旷学生报告学校。七、各学校门卫要严格执行进出学校登记制度,对课间离校的学生要严格手续,无完备手续,不得离校。八、学生临时有事不请假不到校,或私自外出不到校等,学生家长要及时联系学校,报告学生去向。如果学生外出打工,家长及时向学校和村委会报
4、告,并积极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学校做好学生的劝返工作。九、无故旷课达一周以上,具体去向明确,经学校第二周两次以上劝返未果的,学校填报学生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对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报告并进行追踪巡查,直至有结果为止。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辍学生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劝返复学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劝返复学工作由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以乡(镇)人
5、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和学校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学校上报的辍学生名册,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组织实施劝返工作。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劝返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各学校负责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进行家访动员,按规定时限逐级将辍学生花名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
6、事处)劝返动员辍学生复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失踪学生进行追踪。四、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应在本校辍学生台帐中消帐,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六、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收留流浪儿童为名变相招用。七、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八、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颁布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
7、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留守儿童少年帮扶制度留守儿童少年帮扶制度为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提高巩固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留守儿童少年快乐、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健全以市、县(自治县、区)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文明办、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留守儿童少年关爱服务体系,依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构建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立体关爱网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少年工作。二、完善留守儿童少年普查登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由乡
8、(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机构、学校、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组织排查所在区域留守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每个留守儿童少年档案,对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打工地点、时间,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心理、安全需求、结对帮扶情况进行登记,密切关注留守儿童少年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成长变化等。三、完善结对帮扶制度,以县(自治县、区)为单位,动员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教师、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签订留守儿童少年帮扶协议,确保留守儿童少年受到“一对一”或“一对几”的结对帮扶。四、市、县(自治县、区)开展的党建“1+1”结对帮扶联系点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帮扶联系点,必须把关爱留守儿童少
9、年作为帮扶的重要内容,制定帮扶方案,落实帮扶计划。市、县(自治县、区)党委、政府及部门党员干部必须带头结对帮扶1 名以上留守儿童少年,结合帮扶对象实际开展捐资助学、心理指导、精神关怀等,记录关爱受助留守儿童少年关爱笔记。结对帮扶期限直至受助对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者留守儿童少年身份结束。五、以学校为主阵地,学校教职工要实行“1+1”或“1+几”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少年。每位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定期家访,及时掌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结对帮扶期限直至受助对象完成在该校的学业,或者留守儿童少年身份结束。六、市、县(自治县、区)政府、团委
10、、妇联、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大力通过开展“春蕾计划”、关爱留守儿童少年志愿服务活动等,鼓励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少年。七、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签订委托协议。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机构、派出所、学校、村(居)委会纳入留守儿童少年的监护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有效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能。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留守儿童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教育。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少年家庭监护的补充。对于失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少年,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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