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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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
2、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情况、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第三条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企业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行业意见,不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证.第四条第四条协会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每年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天津市工信委、天津市国税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年末汇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第五条软件企业评估
3、标准应符合财税20122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4、(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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