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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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2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公布日期】2022.05.27【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2 号)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 5 月 27 日
2、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安全职责第三章铁路建设安全第四章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安全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第三条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路地协同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保障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和工2/11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保护铁路安全作出贡
4、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铁路安全职责铁路安全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铁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林木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其他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职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问题等事项。第八条第八条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3/11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双段长责任制的地方段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6、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设区的市地方段长应当组织、协调、监督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地方段长与对应的铁路段长,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铁路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第十条第十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并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铁路运
7、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涉及铁路安全的申请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理期限等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安全评估等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工程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4/11运输企业同意
8、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同意符合铁路安全保护条件的申请事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第三章第三章铁路建设安全铁路建设安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开展选线设计时,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现有城市规划布局、综合交通规划、旅客便捷度等因素,对铁路选线设计提出完善建议。铁路客运车站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
9、、道路客运等交通方式相衔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枢纽换乘中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铁路建设工程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可以将地方标准纳入招投标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10、阶段,评估铁路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的安全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5/11施,减少、消除安全影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应当作为工程档案存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穿跨越铁路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的意见。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铁路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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