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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乙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责任,确保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项目施工场所环境不受污染,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政策要求。第二条第二条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体制以及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同时要求乙方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的文件在甲方进行备案。第三条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管理职责。第四条第四条甲方对乙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定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做出罚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罚权利。第五条第五条乙方应当为所属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第六条第六条乙方承揽涉及粉尘、化学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甲方必须
3、如实的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如实的向甲方提供职业病防护条件,甲方对乙方的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乙方,乙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七条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单位资质审查合格后,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对乙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注册,乙方作业人员登记注册好后才可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同时乙方必须对其招收的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并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
4、教育。乙方已经注册的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的作业人员必须按本条规定执行;对解聘的工作人员乙方必须及时在甲方进行1注销,未及时进行注销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八条乙方承揽涉及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乙方必须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劳动者按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报甲方备案,体检费用乙方自理。第九条第九条乙方应为其职工办理入厂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严禁使用患有传染病
5、、精神病、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严禁使用身份不明的人员,严禁安排未成年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严禁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凡是患有职业病、职业禁忌的人员和不宜从事实际作业工种的疑似职业病 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甲方的施工现场,如违反本条规定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第十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操作规程等,每天作业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对劳动者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体劳动护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作业场所不得有袒胸露背,酒后
6、、穿拖鞋等行为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甲方违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现场环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7、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对乙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乙方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抢险物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甲方定期召开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2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乙方对调岗、更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报告甲方进行调整备案。第
8、十八条第十八条乙方用于项目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职业卫生规定,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职业卫生要求,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乙方施工人员要在胸前佩戴表明身份的出入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携带视作违章作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乙方在施工期间,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拆除、更改、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遮栏、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
9、及消防器材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乙方必须制定确保安全的管理制度,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10、,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力所导致的事故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资金投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本单位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定期维护。甲方对乙方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劳动者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乙方不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乙方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
11、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进行起重、吊装等特殊、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作业票证。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乙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甲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否则,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施工中乙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乙方必须对所产生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监理公司和甲方审批
12、后方可采用,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乙方实施爆破作业,探伤作业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制定专门的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同时书面通知相邻施工单位,划定警戒区域,拉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器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
13、物,必须有防护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原来面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施工产生的“三废”、放射性污染物及噪声等必须按国家或厂部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否则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保事故以及其它意外伤亡事故和甲方工程未保质保量完成的责任及善后处理工作由乙方全部承担,并须及时处理解决。事故及善后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另外,事故善后处理的地点应放在甲方公司以外,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施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装有防火帽,不得超过规定
14、车速行驶,在工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特殊车辆除外)。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好自己的废弃物,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二次污染,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绿化范围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并办理作业票,违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制度考核。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外来工队、临时工、外借人员、外来办事人员拒绝接受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驱逐出厂。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卫生标准和卫4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乙方有权参与甲方职业卫生工作
15、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严格用火管理,除气割、气焊人员凭带火证可以在需要时带火种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带火种进入生产厂区。带烟火或者在施工现场有烟头处罚500-5000 元,发现抽烟处罚 10000 元,并将其立即驱逐出厂,没收出入证,不得再进入厂区。(二)在上班前酗酒者不得进入生产施工区域,发现一人次处罚1000 元,由此收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责任,酒后闹事者由保卫部送交公安部门处
16、理。(三)进出生产厂区,必须随身携带出入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各种证件,无证者不得进入厂区或进行有关特殊作业,违者处罚 100-500 元。乙方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培训教育,私自带入厂作业的,处罚1000-2000 元。(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入生产区域不戴防火帽或超速鸣喇叭等,第一次予以警告,并处罚 200-500 元。同一机动车辆违章两次以上处罚2000 元,并驱逐出厂,以后不得再进厂。未经批准私自堵塞占用消防通道者处罚 1000-5000 元。机动车辆超速、无故鸣笛、人货混装、超载、三轮车等载人的,处罚 200-500 元。(五)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断路、设备内检修、临时用电等九
17、项危险作业票证,或不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和管理规定作业的,视情节每次处罚500-5000 元;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监护人不在现场、灭火器未到现场擅自作业的,每次处罚 200-2000 元,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施工现场有一人次不按规定穿工作服、配戴安全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及在防爆区域未关机或使用手机的,处罚200-1000 元,由此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对甲方下达的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按要求整改完好,否则处罚 500-2000 元。(八)乙方发生违章,经甲方劝说不止,甲方可责令其停工整顿,每次处罚 200-2000 元;
18、乙方出言不逊,顶撞或不服从甲方人员管理的,每次处罚2000-5000 元;如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甲方可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来承担。5(九)乙方开工后须设专人看护施工现场,要与甲方形成“双监护”,否则处罚 200-500 元;夜间看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如有睡岗、串岗、溜岗处以 1000 元罚款,造成失盗等损失照价赔款。(十)乙方开工后其外运物品必须出示有效出门证,否则不予放行,如果不出示有效证明强行出门,每次处罚 2000 元。(十一)乙方职工有偷盗行为,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另外处以乙方 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该职工解聘,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十二)未办
19、理相关票证,擅自毁坏草坪、树木等绿化植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处罚 500-2000 元。(十三)施工物料堆放不整洁,作业现场凌乱、私接乱搭、乱排乱放等违反文明施工或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罚 2001000 元。(十四)施工作业完工后不清理场地,处罚500-2000 元。(十五)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十六)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十七)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 500-5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八)在动火作业时,电焊
20、机、氧气瓶、乙炔瓶等不得放置在下水井上及附近;氧气瓶、乙炔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两者距离动火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动火点半径 1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所有下水井、地漏必须封闭,违者处罚 1000-2000 元。(十九)动火作业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各类气瓶未按规定放置或设置防晒等措施的,处罚500-1000 元;在搬运时不得将氧气瓶、乙炔瓶混装,违者处以 5005000 元罚款,由此引发事故,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十)施工人员不得上下抛扔物件,违者将处以10005000 元罚款,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一)乙方在作业中随意变更工作票中的
21、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考核200-5000 元,由此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作业过程中擅自使用各类油品或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200-5000 元。(二十二)现场作业未制定危险点预控措施或有措施未落实执行,考核500-2000 元,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三)乙方未按规定使用临时电源,考核500-2000 元,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十四)乙方无票进行施工或施工人员未办理工作票即开始工作及已办6理票证过期仍进行工作的,作业票内容与实际作业不符的,作业人员与实际作业人员不符的考核 500-2000 元,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2、二十五)施工中不履行监护或单人进行操作,考核500-2000 元,由此引发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十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考核1000-20000 元,并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二十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考核5000-20000元,并赔偿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二十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考核20000-50000元,并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九)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未遂事故,处罚5000-50000元。(三十)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处罚1000-5000元,并驱逐出厂;造成
23、违法的,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置。监理公司未依照合同履行监管职责的,处罚500-2000元。(三十一)乙方违反甲方生态环保、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200-10000元。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解除合同,并移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十二)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制度且本协议未提及的条款,参照甲方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200-10000元。(三十三)乙方在施工前向甲方交纳一万元(10000.00元)安全质保金,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违反施工安全协议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将按协议规定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处罚金,剩余金额在施工结束后,由甲方全部无息退还乙方。(三十四)附则:1.本协议为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在进场施工前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之日终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2.乙方履行协议签订、质保金缴纳需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协议签订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将协议送回甲方安全部门。3.3.乙方在办理安全质保金退款时,必须携带交款交款票据和本协议。乙方在办理安全质保金退款时,必须携带交款交款票据和本协议。7承建工程项目名称(乙方填写):甲方:乙方(盖章):甲方业务部门负责人:甲方安全部门负责人: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8年月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