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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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公布日期】2021.11.19【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 号)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 年 11 月
2、19 日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目录1/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线路安全第四章运营安全第五章赣闽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第三条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第四条 本省行政
3、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第六条第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2/14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
4、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第八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
5、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第二章安全责任安全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组
6、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3/14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对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统一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并保障经费投入。铁路沿线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
7、盾调解处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应当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巡查制度,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的问题,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具体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确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8、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和并行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建(构)筑物和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铁路沿线铁路地界外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
9、法制止和4/14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的探矿、采矿、采石取土等行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排放粉尘、烟尘以及腐蚀性气体、液体等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污染行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管理、林业、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
10、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三章第三章线路安全线路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公告等,依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
11、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二)放养牲5/14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排污、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一)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四)在既有
12、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实施。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铁路桥梁、涵洞内空设置要求,并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新建、改建下
13、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的限高防护架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二)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
14、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6/14维护。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移交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维护。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
15、输企业、水上交通执法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新建、改建下穿铁路桥梁的航道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并采取措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护栏外侧,不得附挂安装各类缆线、管道、广告、支撑杆柱等设施设备。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铁路通信杆塔、铁路信号灯柱等设施上附挂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协商一致后实施。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跨越铁路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下
16、穿铁路时,应当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油气、供热、供排水、通信、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保证铁路7/14安全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经铁路运输企业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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