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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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生物系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 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学院统管设备,管理权归院设备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设备处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对设备进行调剂、转移等.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设备
2、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设备处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采购计划。五、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六、设备到校后,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校内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如因延误而超越索赔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单位承担行政责任。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全院服务。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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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 贵重 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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