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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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具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二)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可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
2、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机构和职责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书记兼任,组成人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二级学部/院学生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务主管、辅导员、二级学部/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到学生申诉后,将在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内选取相应成员,组成每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保证席位数为奇数,开展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一年,可连任
3、。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秘书处设在校团委.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受理申诉具体事宜;1(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协调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第三章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描述条件,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合称为“处理决定)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未能如期提交书面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七条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应
4、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含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六)本人亲笔签名。就处理决定,学生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的,应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再受理.第八条申诉书原则上应由学生当面提交给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
5、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相关单位;(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对申诉理由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诉,向申诉人退回全部申诉材料,并允许申诉人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 10 日内内补足材料并重新提起申诉.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2第十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申诉处置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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