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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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甲方:中国公司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乙方:国(或地区)公司。国(或地区)。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2、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 .(表示量的单位)年。年。第九条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年:,。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另一种货币)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另一种货币)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
3、方:认缴出资额为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
4、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订立劳动合同;(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
5、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二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第二十二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6、。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
7、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五章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三十四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
8、,可以连任。第三十七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四十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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