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仅供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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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 XXXX 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 出资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
2、、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名称:吉林省 XXXXXX 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 XXXX。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
3、记。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7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出资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出资人,住址:长春市,身份证号。出资人承诺只投资设立此一个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再投资设立其他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次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第十
4、三条第十三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之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法
5、足额缴纳出资额;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批准监事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9、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
6、司设执行董事 1 人,由出资人指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7、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2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 1 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8、监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9、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出资人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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