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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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东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丹东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 5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2、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丹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指导、监督全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
3、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及省属和市直企业;(六)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5、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
6、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7、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一节第一节申申 请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市级或者所在地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
8、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
9、条 对于有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第二节第二节受受 理理第十一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
10、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节第三节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第十二条市级发证机关受理除中省直、市属企业以外经营单位的申请时,经营单位应当先行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征求意见。县(市)安监区局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中签署意见,并由县(区)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意申报的,5 个工作日
11、内作出回复意见,经营单位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表一并上报市级发证机关;县(市)区局不同意申报的,不再上报,由县(区)局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节第四节审审查查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核查内容:(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性核查;(二)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条件核查
12、,应依据 安全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核查;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和现场的核查结果,给出企业是否具备(或基本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综合意见.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节第五节决决定定第十六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13、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第四章第四章变更申请与审批变更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4、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五)变更单位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八)企业的相关转让、承租协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
15、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重新申请与审批重新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16、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件、资料:(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二条 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准予决定之日。第六章第六章 延期申请与审批延期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 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二)原经营许可证
17、正、副本;(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除第(一)项以外的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除外):(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二十六条 发证
18、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三、四节的规定进行受理、征求意见和审查.第二十七条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可以提出推迟申报申请,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推迟申报表,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将经营许可证上交原发证机关。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 年。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第七章第七章监督管理
19、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20、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机关作出说明,并交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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