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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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场所以及相关活动安全和防护的监督与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
2、物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三)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 1 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五条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一)学校成立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
3、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技术专家组,由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中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设定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4、、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报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二级单位购买、转让、转移以及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 2 射线装置时,必须依法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或审批手续,待审批通过并报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放射工作是指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性工作人员。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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