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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 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含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和所属校办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类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
2、资产,以及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存货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汽车、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第三条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
3、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单位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职能机构为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综合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及检查。(二)代表学校行使对全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即资产清查、
4、登记、验收、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统计报表、资产帐卡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接受个人和单位的仪器设备捐赠).(三)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并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验收;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学校开办的经营项目的论证、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五)贯彻执行国家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六)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的实施计划、购置、验收、建帐、转移、维修、报废及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校行政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建帐、转移、维修、报废及处置等管理工作。(七)负责全校设备、家具
5、招标工作及购货合同签订,代表学校参加有关设备订货会、技术物资协会等工作。(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贷款项目的报批和标准计量、无线设备、环保检测等管理工作.(九)完成国有资产及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和各类统计报表、报盘工作。第七条第七条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图书馆、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财务处(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拟订各类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结帐并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卡片和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6、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土地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实施细则。(二)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申报、办证统计和规口管理工作。(三)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等报批计划、编制施工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四)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科技处科技处(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方案。(二)负责学校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申报、评估、计价、统计等归口管理工作。(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教务处教务处(一)负责制定教学设备的
7、需求计划及实验室规划建设。(二)协助有关职能处室管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更办的其他工作。图书馆图书馆(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图书资料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实施细则。(二)负责图书资料的计划、采购、验收、清理统计和归口管理。(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后勤、产业集团后勤、产业集团(一)根据学校与后勤、产业集团的有关资产管理协议,管理后勤、产业的在用资产。(二)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
8、、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第三章第三章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第九条第九条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各单位须定期向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新增资产情况.第十条第十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四章第四章资产使用与帐卡管理资产使用与帐卡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9、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有关实验室(科)和责任人.对于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必要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单位资产必须建立完整的帐卡,要定期清查,做到实物与帐卡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与财务帐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严防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对外经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重点抽查或检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校资产要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剂处置报告,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调处。拒绝调剂处理的要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
10、章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
11、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2、,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数为基础,按期上缴资产占用费(收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占用费计算方式为: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资金拆借率计算使用期占用费。长期资产:长期资产:按同期银行利率或资金拆现率计算该项目(方案)投资年限的占用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折现率(按重置价或评估价)计算。房屋、土地参照有关房地产开发价格确定占用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1)对外出租、转让、投资的无形资产,按开发、研制该项目的全部成本或重置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计算。(2)用学校本身影响所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参照以下公式评估。其中:有形资产帐面价值是固定资产、
13、流动资产、其它资产的总和,利润率为税前投资利润率。无形资产价值=有形资产帐面价值(本企业利润率+本行业平均利润率)本行业平均利润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六章第六章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资产必须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
14、审批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单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提出处置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国有资产局审批。(二)单价 20 万元以下 10 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报告,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单价 10 万元(含 10 万)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主管校长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资产的对内、对外调拨或移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帐、卡同时转移或注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坏、丢失必须赔偿.原则上
15、赔偿其修理费或按其使用年限折算的价值。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资产达到规定的年限或因技术落后淘汰或修理费超过其使用价值等情况,可以申请报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占用学校资产的处置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处置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处置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工作经费及清理劳务费,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报废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第七章资产报表报告制度资产报表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种资产报表报盘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企业)对所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
16、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写出报告,并由学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单位在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八章第八章责责任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及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家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二)未如实产权登记、
17、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第九章附附 则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18、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成立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成立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校属各单位: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成立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如下:主主任:任:刘德富副主任副主任:焦时俭委委员员:刘德富焦时俭张绍荣杨德安保长汉马克雄刘锦程彭传新马学民许文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张绍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耀堂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
19、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 教育部 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和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按照国家教委对固定资产的十六项分类,其中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称为仪器设备。第三条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要有一位校领导分管此
20、项工作,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设备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供应工作,各院、系、部、职能处室及其它资产占用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立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第四条第四条校属各单位所使用所有仪器设备,不论购置时的经费如何(含自筹、捐赠等)都是学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都属学校,必须按学校有关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转让和处置.第五条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组织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学校应选派德才兼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
21、的管理工作。有计划安排他们学习、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六条第六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选型论证、申请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帐卡管理、维修改造以及报废处置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 和管理工 作的需要以及学校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第八条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需求计划,应由各院系部实验室、行政处室及后勤、产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或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属教学系统的报教务处汇总需求计划,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
22、理处制定购置计划;属机关、直属单位和后勤、产业等部门的,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制定购置计划,经过论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如属国家专控商品应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办理相应手续和审批。凡未经批准而自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验收,财务处不予报销。第九条第九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需求,应根据用途分别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教务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专题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 批准后 方可实施。第十条第十条自制仪器设备(含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也必须有申请计划,并对其设计进行科学性、可行性
23、、经济性、合理性论证,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予以验收入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具体办法参照三峡大学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实施细则执行。尽可能采用合同订货、招标等方式进行;应充分发挥批量、集团购置的优势,争取优惠价格,要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技术力量雄厚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定点厂家或公司订货。对于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先提出采购方案,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用户共同采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准确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
24、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学校制定计划和领导决策提供资源配置的数据。学校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上网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管理.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不断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按规定如期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第三章第三章技术管理技术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责任到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验收办法按三峡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一般情况
25、下,货物收到后,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箱清点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安装调试,并进行技术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与供方联系处理;学校领导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对于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的验收,要由校领导、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验收,同时写出验收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保存。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完成索赔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其精度的性能.对于锅炉
26、、电梯、汽车、压力容器、无线设备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地方有关部门的定期检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维修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细则进行维修。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要,应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按照三峡大学精密贵重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应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同时还要建立技术挡案(包括出
27、厂资料、订购合同、使用记录等)。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需要修理时,责任人要及时写出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修理方案,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技术鉴定和批准后实施。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发生重大事故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人力对于使用多年,性能落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改,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其技术、经济和效益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实施。第四章第四章经济管理经济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其技术
28、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能考核指标,加强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仪器设备管理的模式,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新购设备要及时办理验收出库单,由领用人签字,设备及资产处对其进行校内统一编号、建帐、建卡.坚持定期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校内转移、调拨必须到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转移、调拨。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坏、丢失等国有资产流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一般仪器设备要根据其性能特
29、点和不同使用要求,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时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收取合理的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用的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或调剂使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开展正常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设备及资产处负责废旧物资的统一处置,使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30、和协助,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按照三峡大学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具体办法按照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执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具体办法按照三峡大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1、.三峡大学工具及耐用品管理办法三峡大学工具及耐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具及耐用品的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杜绝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具及耐用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产业等部门工作中必须使用,但因价值低、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其分类如下:(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二)低值工具和量具;(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第三条第三条工具及耐用品的管理,应根据工具及耐用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工具及耐用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低、数量多的一般工具及耐用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
32、于使用的目的.第四条第四条凡校属各单位所购置的必须到设备处办理验收手续。凡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工具及耐用品财务处不予核销。第五条第五条各单位购置的工具及耐用品应指派专人负责,并建立明细帐.管理人员调动、更换时,需办理移交手续.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工具及耐用品按使用单位分户台帐。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台帐.每年年底对工具及耐用品进行一次清对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各单位报损、报废的工具及耐用品,必须报送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统一处置。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五:附件五: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增强师生员工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的责
33、任心,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 9 条、21 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中,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产品或节约的经费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领导不重视,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和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第三条第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表扬和奖励。(1)认真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注重设备日常的维护与保养,使事故消灭在隐患状况,避免仪器设备有较大损坏的;(2)所管理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台帐清晰,有较
34、高的使用率,完好率,为教学实验提供完善的服务.对于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还应完整保存有关的资料;(3)能够勤俭节约,自己动手制作、维修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设备购置或维修费用的;(4)在仪器设备的采购、报关、验收过程中,能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为学校追回相应经济损失的;(5)在物资的报废回收处理工作中,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人员参与了保管、清理、搬运等销售处理工作的;(6)其它在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第四条第四条奖励办法(1)定期召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会,对于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发放奖状和一定的奖金。(2)各教学单位在计算教学、实验工作量时要适当计算其工作量
35、,并在发放劳务酬金时,予以适当的倾斜。(3)对于第三条(4)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第五条第五条奖励经费来源(1)由学校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2)从节约或挽回损失的资金中按比例予以发放。(3)对于较大的项目,可以写专项报告,由学校提供奖金.第六条第六条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经济处罚。(1)不按规程操作,只使用不保养,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2)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3)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的损坏、丢失,对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影响较大的.第七条第七条处罚的量度,参照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
36、行,一般情况下可按照下述标准:(1)对于第六条(1)款,给予批评教育;(2)对于第六条(2)款,原则上要赔偿维修费用或价值;(3)对于第六条(3)款,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并通报批评,对于责任特别重大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第八条处罚款项上交学校财务,同时按比例弥补第五条的不足。第九条第九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三峡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实施细则三峡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使技术物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技术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计划和
37、经费一、计划和经费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含工具及耐用品,下同)必须有主管领导批准的计划或项目批准书,且经费必须到位;计划外临时性购置设备也应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1、凡属学校资金(教学设备费、行政设备费、各种专项款等),必须按计划购置。2、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自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计划所列的硬软设备的购置,其他开支必须严格控制。3、如需修改计划或因计划经费不足需降低档次、减少数量的,必须在计划执行前有相应的补充报告及批文。4、计划外临时性购置设备,须经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且将经费转拨到设备处账户后方能实施购置.二、购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二、购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38、1、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归口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2、设备处及组织申购单位、相关专家根据设备购置计划,结合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出实施方案。3、设备处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合同拟定、经费支付及监控合同执行;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到货后的存放、安装调试协调配合及技术监督。4、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按期保质完成采购任务。三、设备购置工作的监督三、设备购置工作的监督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的监督按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四、购置方式四、购置方式1、需采用招(议)标方式进行购置的,按三峡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2、原则上通用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订购;大型或专用设备由设备处与用
39、户共同采购;零星或特殊设备由设备处购置亦可委托用户采购。3、凡共同采购的设备,所有参与设备购置的经办人员,均应对所购置设备的质量负责,并与设备处共同实现设备的售后服务兑现工作.由设备处负责购置的设备,售后服务由设备处执行,单位自购设备由单位自行解决售后服务问题。五、合同的签订五、合同的签订按照三峡大学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技术物资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验收的范围验收的范围所有权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含工具及耐用品等,下同)
40、,不论资金来源,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财务部门须凭验收单报销.凡未办理验收手续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第二条第二条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标准(1)单价 500 元以上或单价虽低于 500 元,但批量购置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统一建帐、建卡。(2)单价低于 500 元的教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详见附表一)按工具及耐用品管理办法实施。(3)单价 500 元以上的软件按固定资产验收入帐.(4)仪器设备维修后价值发生变化的须重新进行验收.第三条第三条验收分类验收分类验收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物验收是指对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定
41、货要求以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的验收。实物验收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主。技术验收是指对其技术性能、内在质量、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的整体验收。技术验收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第四条第四条验收程序验收程序1、各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务必坚持按实物验收(不允许单凭发票验收),货、票必须相符。2、验收时,经办人需携带实物、购物发票及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如属专控商品必须提前办好审批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科办理验收手续。如系无法携带的仪器设备,应提前与我处联系,以便国资科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3、对于项目建设或大型仪器设备的验
42、收,应在实物验收的基础上,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第五条第五条几项规定几项规定1、凡无购置计划且未经过经费主管部门批准自购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验收。2、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自购仪器设备,各级财务部门均不予报销。3、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各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购置,及时(一周内)办理验收手续、报帐。如不按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发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4、凡申购专控商品,应先到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申购单,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同意后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43、各级部门对专控商品的购买审批应从严掌握,确保计划内外资金使用合理。5、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凡自购仪器设备不经过验收或验收工作中询私舞弊者,均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目录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目录1、小汽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车型、吉普车车型、旅行车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 20 个或车长在 6 米以上的旅行车)。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
44、、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 OK 机及音响、音柱等)。7、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等)。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分类名称分类名称工具及耐用品目录工具及耐用品目录范围举例范围举例仪器仪表计时仪表计数仪表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一流量测量仪表、电工测量仪表仪光学仪器器气象仪表仪物理分析仪表表材料实验仪器秒表、电子钟、挂钟、座钟、闹钟计数器、转速表、求径仪温度计、热电偶压力计(表)、氧气表水表、转子流量表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万用表(含数字式)、频率表、检流计、变阻箱、分流器、
45、标准自感量表放大镜、望远镜、显微镜、镜头风量表、气压表比重计、密度计、测定器、蒸馏分析器、气体分析器扭力试验仪、弹性试验仪、斜弯曲试验仪、测力计天平、台秤、磅秤、弹簧秤、电炉(含取暖用)、保温瓶、保温桶、电煮水器、干燥器、仪器推车幻灯机、录音机、收音机、扩音机、电唱机、话筒、喇叭模型、仪器仪表模型、航天航海模型教实验室通用仪器具音响器材教具一般教具物理教具模型二工具、金属切削工具工具量具锻压工具焊接工具锻造用具照明用具通风用具通用电器照相器材绘算工具刀具、金钢刀、机床用成套夹具、钻头、铣刀锤(铜、铁、钢、橡皮)铁镦、锻模、压模焊枪、焊钳、熔接器、电烙铁、吸锡器、面罩筛工作灯、台灯、聚光灯、弧光
46、灯及其它灯具、手电筒落地扇、台扇、吊扇、排风扇、旋风扇、换气扇、电吹风、鼓风机、皮老虎电机、变电器、继电器、互感器、整流器、变阻器照相机、闪光灯、放大机、切纸刀、显影罐、三角架、上光机计数器、绘图仪、三角板、曲线板、丁字尺、求积仪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实施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按规程操作,注重日常维护保养,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第二条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经费安排和申请报告编制年度设备维
47、修计划,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临时性的设备维修亦应按上述办法办理。第三条设备及资产管理处根据年度设备维修计划,组织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维修方案并安排现场修理或送指定点修理。第四条为发挥校内技术人员的专长,节约维修经费,在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维修点,聘请兼职的维修技术人员与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人员组成校内维修网.凡未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而自行处理的,财务不予支付其费用。第五条设备维修完工后,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第六条凡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购置单位解决;由学校与单位共同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按比例分摊;若设备用于有偿服务,则根据财务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维修费用。第七条保修期内设备维修学校原则上不承担维修费用。凡单位自购设备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购买者负责与厂商联系维修;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设备,由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厂商联系维修。第八条凡由于使用、管理不善所引起的设备损坏,所需维修费用,应由使用者或管理者承担,对造成无法修复者,应按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赔偿。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备及国有资产处所负责维修范围的设备。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