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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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潮湿情况下的自燃物品和易燃物、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2、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风电场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按其规定执行;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
3、划分。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监督危险化
4、学品安全管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所属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部门行使。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6、评价报告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安全预评价应由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第
7、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和管理人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
8、标准。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安全防护距离标志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
9、企业承担。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改变生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操作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10、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乙两种。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有剧毒化学品和精炼油以外的产品才能进行操作,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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