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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合同号:四四川川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四四川川省省建建 设设 厅厅制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部分第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委托人:监理人:监理人: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总总 投投 资: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
2、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规戒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三、下列文件均规戒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任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四、监理人向委任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
3、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本合同自年年月月日开始实施,日开始实施,至至年年月月日完日完成。成。本合同一式本合同一式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份。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盖章(盖章)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帐号:帐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本合同签订于:本合同签订于:年年月月日日第部分第部分标准条件标准条
4、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工程“工程 是指委任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是指委任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2)“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法继承人。(3(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1人。人。(4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监理机
5、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6)“承包人“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同的当事人。(7(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工程监理
6、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
7、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8、如专用条款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标准语言文字。2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9、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10、式移交给委托人。交给委托人。第七条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
11、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3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
12、款中约定)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委托人应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资料:(1(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
13、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管理费)理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
14、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
15、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4)(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批
16、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报告。(7)(7)征得委托人同意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24 小时内向小时内向委
17、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
18、工日期提前或超)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
19、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5委托人事先批准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
20、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委托人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委托人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21、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或与承包人
22、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6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23、,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
2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25、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
26、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7作的报酬。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
27、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应当增加不超过 4242 日的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止。保修期间的责
28、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应当在4242日前通知对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
29、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发出通知后 14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
30、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由于非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有权得到额外8的报酬的报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21 日内没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
31、发出后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任。监理报酬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合同专用条款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
32、理报酬,自规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算。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约定定。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如如果果委委托托人人对对监监理理人人提提交交的的支支付付通通知知中中报报酬酬或或部部分分报报酬酬项项目目提提出出异异议议,应应当当在在收收到到支支付付通通知知书书2424小小时时内内向向监监理理人人发发出出表表示示异异议议的的通通知知,但但委委托托人人不
33、不得得拖拖延延其其他他无无异异议议报报酬酬项项目目的的支支付付。其其他他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 委委托托的的建建设设工工程程监监理理所所必必要要的的监监理理人人员员出出外外考考察察、材材料料设设备备复复试试,其其费费用用支支出出经经委委托托人人同同意意的的,在在预预算算范范围围内内向向委委托托人人实实报报实实销销。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 在在监监理理业业务务范范围围内内,如如需需聘聘用用专专家家咨咨询询或或协协助助,由由监监理理人人聘聘用用的的,其其9费费用用由由监监理理人人承承担担;由由委委托托人人聘聘用用的的,其其费费用用由由委委托托人人承承担担.第第四四十十五五条条 监监理理人人在在监监理理
34、工工作作过过程程中中提提出出的的合合理理化化建建议议,使使委委托托人人得得到到了了经经济济效效益益,委委托托人人应应按按专专用用条条款款中中的的约约定定给给予予经经济济奖奖励励。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监监理理人人驻驻地地监监理理机机构构及及其其职职员员不不得得接接受受监监理理工工程程项项目目施施工工承承包包人人的的任任何何报报酬酬或或者者经经济济利利益益.监监理理人人不不得得参参与与可可能能与与合合同同规规定定的的与与委委托托人人的的利利益益相相冲冲突突的的任任何何活活动动。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 监监理理人人在在监监理理过过程程中中,不不得得泄泄露露委委托托人人申申明明的的秘秘密密.监监理理人
35、人亦亦不不得得泄泄露露设设计计人人、承承包包人人等等提提供供并并申申明明的的秘秘密密。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监监理理人人对对于于由由其其编编制制的的所所有有文文件件拥拥有有版版权权,委委托托人人仅仅有有权权为为本本工工程程使使用用或或复复制制此此类类文文件件。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因因违违反反或或终终止止合合同同而而引引起起的的对对对对方方损损失失和和损损害害的的赔赔偿偿,双双方方应应当当协协商商解解决决,如如未未能能达达到到一一致致,可可提提交交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协协调调,如如仍仍未未能能达达成成一一致致时时,根根据据双双方方约约定定提提交交仲仲裁裁机机关关仲仲裁裁,或或向
36、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第部分第部分专用条件专用条件第二条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3、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第四条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本工程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第九条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包括:10无无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监理提供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各一套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监理提供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各
37、一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应在 3 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无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
38、工作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其行为负责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理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扣税):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扣除税金)无无第三十九条第三十
39、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1(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监理服务日)无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人民币 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附加协议条款:1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