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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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管理办法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小微商户融资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行商贷通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办理的商贷通业务指以出质人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对商户实际控制人发放贷款,贷款用于商户经营的业务。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小微中心的专营产品.第三条应收
2、账款范围具体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主要适用于已经有权人审批的大型企业或超市上游的供应商和服务商,或位于核心商业地段、有优质客户承租和稳定租金收入来源的物业所有人.一般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第二章第二章 准入条件准入条件第五条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的行业应当为我行授信政策中支持的行业,包括电信、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家电、电子、烟草、石化、医-1-疗等行业,禁止支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零售企业、自然人为付款对象开展业务;谨慎
3、支持对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单位、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企业及其他加工承揽类企业开展业务。第一条 申请人准入标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基本客户准入标准,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一般与付款人有持续一年以上的业务往来;第六条付款人准入标准:付款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承担人,应该是我行已有授信优质客户、重点授信目标客户、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全球500 强企业和全国 500 强企业,及信用度良好、经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企业。或是通信、石油、金融、烟草、基建施工、医院等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如付款人不符合以上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业务担保人的,
4、担保人不得低于上述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承担回购责任厂家的,厂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授信审查要求授信审查要求第七条 除满足一般性审查要求外,申请商贷通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商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应通过对合同原件条款、货运证明、付款证明等加以认证;2、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2-货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3、卖方对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4、基础合同应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我行不承担汇率风险;5、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应收账款未逾期;6、应
5、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债权凭证完整;7、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8、我行在发放商贷通贷款时,可视买、卖双方资信及应收账款的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9、应收账款是基于付款人由于项目建设需要而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对于贷款资金资用途参照我行相关贷款有关规定审查;10、要求借款人所在商户为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对质权价值确定,原则上以现有债权为主,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业务,原则上需取得合同债务人的书面确认;1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应详细查询,
6、确保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一致;12、应要求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回款专户,约定我行作为唯一收款帐户(实行保证金户管理),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和划转,实时监管账户的收-3-款情况(应考虑票据回款的方式)。第八条以应收账款质押发放的商贷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年;我行可给予申请人(卖方)规定天数的催账期,具体天数可由我行与申请人(卖方)共同商定,原则上催账期为30 天,在催账期内融资利率可适当上浮。经我行书面同意,申请人(卖方)可在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申请人应提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商贷通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一般长于 60 天。申请人(卖方)已获得合理延账期的均不再享受催账期.第四章第四章 债权转
7、让确认及质押登记债权转让确认及质押登记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后,须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我行办理变更登记.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我行应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导致质押登记失效,危及贷款安全.经办部门具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第十条在办理业务中,无法直接取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的,可在商务合同中设定有关债权转让及通知条款,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变更。
8、具体交易标的物、范围、金额、债权效期需要付款人确认.-4-第十一条 应收账款通知书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银行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在债权的具体数额以及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时,必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确认,并且要求将买方的回款账号更改为我行的指定还款账号.不鼓励使用公证送达方式。第十二条以未来债权做质押视同对付款人的信用贷款,必须由我行和申请人直接通知并取得付款人书面回执,不得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第五章第五章 账户管理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对获准办理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商贷通业务的申请人,商户应开立保证金专户。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管理,凡收到付款人划入资金
9、,应立即与申请人进行账务核对,保证金账户要求保持当日结清还款,账户余额为零。第十四条保证金账户应做到专户专用,严禁与结算账户混用。应收账款划入我行的账号应与相关合同中约定的账号一致。同时在单笔贷款到期日前 15 日由个贷中心贷后科与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催收。第六章第六章 放款放款第十五条在签订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额度借款合同 或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时,应认真填写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以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特定化。-5-第十六条单笔放款由个贷中心评审岗完成审查,审查标准如下:1、债权凭证审核,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或其他表明销售确已发生的证明;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
10、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3)交易发票原件,并在原件上要求加注“本发票项下标的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已于 年 月 日转让与中国民生银行”;4)提货单、仓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6)提供的资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卖方企业公章。2、合同、发票、发运单据、申请书等资料记载是否吻合;3、交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影响款项回收条款;4、买卖双方是否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往来、信誉良好、款项回收正常;5、是否已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等要素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是否一致;-6-6、其他应重点审查事项.第十七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商贷通放
11、款、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及档案管理按照我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及授责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第七章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第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商贷通业务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开展贷后管理、检查和风险分类工作.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贷后管理要求如下:1、贷款发放后 7 日内,应重点对买方进行实地回访,就我行发放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贸易事项及还款资金安排,与会见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买方人员应尽量涵盖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如实地走访有较大难度,应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买方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话进行回访;2、经营单位应按具体应收账款业务特点设立明细台帐,实时登记
12、;月末,应与申请人进行账户核对,并定期打印银行对帐单等相关单证,并作为授信档案存档管理;3、应收账款到期前 15 个工作日,经营单位应提示付款人按时付款,同时还应敦促申请人协助催收.应收账款到期前 3 个工作日内,业务人员应每日向会计部门查询到款情况,以便及时督促付款方划款;4、重点催收已处于宽限期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一旦进入宽限期,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原因,判断风险状况,并合理-7-预测是否能在宽限期内正常还款;5、经营单位一旦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威胁时,应立即进行风险提示,或发布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问题严重时,可采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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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贷通 应收 账款 质押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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