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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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第三条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第四条第四条
2、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第五条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第二章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第六条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1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第七条第七
3、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第八条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第三章第三章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第九条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第十条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 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子基金
4、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2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8 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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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科技成果 转化 引导 基金 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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