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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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 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
2、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 10 年。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 9 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第二章规划上报第二章规划上报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
3、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 7 份,电子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第三章规划审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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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总体规划 审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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