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版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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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标准版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
2、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
3、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
4、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
5、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
6、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
7、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
8、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
9、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_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
10、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
11、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
12、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
13、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
14、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
15、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
16、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
17、、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
18、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
19、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
20、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
21、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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