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教学课件汇总全套电子教案(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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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规单元 电子商务法总论 学习任务学习任务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之差异 网络与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理念的挑战 关于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应对策略A1 A1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一词来源于对英文E-commerce的翻译。仅从英文的两个单词来看,E是electronic,译成中文是“电子的、电子操纵的、利用电子的”,commerce译为中文是“商业、贸易、商务”,那么E-commerce(electronic+commerce)即电子+商务。1定义定义 狭
2、义的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商业活动,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网络上的“商店”所从事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当通过互联网来参与部分或全部的商务活动时,商务就成了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利用互联网网络所进行的全部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物资调配等通过互联网一并完成。2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的特点特点(1)全球性。(2)便捷性。(3)技术服务性。(4)直接性。A2 电
3、子商务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关系就是公民、提供商品或服务商人、电子商务的服务中间人之间利用电子化、计算机信息化手段从事商品交易和商业化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通过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把公民、商人、电子商务的服务中间人等之间的社会关系赋予了受法律规范和控制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有了可以为有关国家权利机关强制实行的特征。A3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涉及的法
4、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A4 A4 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法的含义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体系化的制定于一个法律文件内的电子商务法。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制定了或正在制定这种以制定法形式表现的电子商务法。实质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总称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就
5、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A5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国际性国际性 2行业惯例性行业惯例性 3技术性技术性 4安全性安全性A6 A6 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自治原则自治原则 2中立原则中立原则 3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A7 A7 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法的作用作用 1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 3保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合法权益A8 A8 网络网络交易交易 1定义定义 分布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众多用户使用因特网交换信息、相互通信,购买产品和提供服
6、务。这就是所谓的网络交易。A9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之差异 1从交易主体角度观察其差异 2缔约及履行方式的差异A10 A10 网络与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理念网络与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理念的的挑战挑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的互联互通基础上,因此,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往往呈现跨地域的特征,这个过程中商务环节和法律部门的管理职能难以在形态上完全独立分割,这就要求政府对相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实施要慎重,并需要进行多方考虑和协调。此外,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调整也是开放的、广泛的,对一些涉及技术性较强的规范大多不作强制性规定,并融合了商事的、经济的、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和法律规范。A11 A11 案例案
7、例评析评析 案例 一名8岁的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当物流配送公司将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例 北京某高校薛某收到美国某高校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有人冒用其名义向该大学发去了一封电子邮件,谎称薛某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回绝了该所大学。大学将这份奖学金转给了别人,薛某失去了一次赴美深造的机会。薛某经过调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同学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起诉的依据是,在向美国大学发出拒绝信的当天,有人证明张某曾经在发出电子邮件的试验室里,张某本人也承认在当天曾经到过试验室,但拒绝承认电子邮件
8、为其所发。原告的证人证明,当时只有张某一个人在试验室,并在拒绝信发出的4分钟前,曾用同一台电脑往美国发送过电子邮件。试验证明,关机后重新开启该电脑需运行5分钟后方能进入发电子邮件的状态。有人证明在张某关机后与其一同回到宿舍,所以不可能有别人在4分钟之内用同一电脑发出这样一封拒绝信。被告则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拒绝信的发出是被告所为。本案中不排除是其他人通过修改机器号作案的可能性。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侵权。A12 关于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应对策略 1国际合作国际合作 2关注国家安全的关注国家安全的保护保护 3加强政府管理加强政府管理 4建立及规范行业自律制建立及规范行业自律制 5鼓
9、励技术创新鼓励技术创新 6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网络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网络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小结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在全球迅速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正在广泛开展,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的巨大差异使得电子商务对传统的法律理念提出了挑战。本单元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知识,通过本章学习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以及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电子商务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解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的差异以及面对这种新生事物法律应该作出的的应对策略。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
10、挥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通过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使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行为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复习思考题 1、狭义的电子商务同广义的电子商务区别是什么?2、简述电子商务有哪些特点。3、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4、试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5、试论电子商务法如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作用。6、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有什么差异?单元 电子商务诉讼管辖和网上仲裁 学习任务学习任务 管辖权的含义和一般规定 电子商务对管辖权提出的挑战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禁止的管辖权 案例评析 网上仲裁B1 管辖权的含义和一般规定 1定义定义
11、 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分工和权限。一个法院只有对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审判。按照一般的理论,管辖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互联网对管辖权影响最大的是地域管辖,而对级别管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故本单元主要讨论的是地域管辖问题。2传统管辖权传统管辖权理论理论 按照传统管辖权理论,不论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管辖,一个法院对特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都要有一个管辖基础,即一个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根据。这些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1)以地域为基础。(2)以当事人国
12、籍为基础。(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一种:(4)以有效控制行使为基础。我国现行的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和以上所述的基本一样。3我国诉讼管辖概述我国诉讼管辖概述 (1)诉讼管辖的含义和范围。(2)刑事诉讼管辖。(3)民事诉讼管辖。(4)行政诉讼管辖。其他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管辖问题的特殊处理。B2 电子商务对管辖权提出的挑战 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非常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接触是瞬间的、随机的,具有不确定性。(2)当事人的接触是多方的。(3)网络空间的
13、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也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的司法管辖权。(4)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B3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几乎没有规定,这里主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B4 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 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2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
14、纷案件管辖管辖 3刑事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管辖 4网络纠纷涉外管辖网络纠纷涉外管辖B5 B5 禁止的管辖禁止的管辖权权 1协调管辖权冲突因遵循的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因遵循的原则 2应禁止的管辖权应禁止的管辖权B6 B6 案例案例评析评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问题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 被告: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原告属下的“瑞得在线”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的机构。1998年12月,原告公司内部员工和部分客户反映,称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与原告瑞得在线首页基本相同的被告的首页。原告对此进行了调查。经原告将被告的首页和原告的1998年9月的首页进行比较,发现被告(
15、网页上简称东方信息服务公司)的首页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的首页,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日设置、栏日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完全照搬原告首页,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原告认为对自己的网页享有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照抄、变造原告的首页,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北京海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东方公司于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异议书中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被告提
16、供可证明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同时被告认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据此,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东方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B7 网上仲裁 随着网上仲裁的发展,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国内仲裁法。影响较为深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对网上仲裁的形式要件做出了规定。此外,在采用自治原则决定仲裁的问题中,对于通过互
17、联网进行仲裁的仲裁所在地的确定没有给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使最终仲裁裁决能否执行悬而未决。就涉外民事纠纷而言,若交易双方并无管辖法院和仲裁地之约定,在中国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跨国网络犯罪,若其行为或结果有一个在中国境内者,中国法院既有审判权和管辖权。小结 面对网络的虚拟世界,管辖权的确立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应该说电子商务对一般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通过本节的学习应该了解我国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和在电子商务中对一些网络纠纷的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对此也将作出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复习思考题 1、传统
18、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有哪几个?2、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困难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简述我国关于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涉外网络纠纷的诉讼管辖权的有关规定。4、简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5、简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单元 C电子商务参与各方之法律关系 学习任务学习任务 数据电文的含义 数据电文的效力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签名的概念和种类 电子认证概念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 认证机构的职责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管理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
19、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C1 数据电文的含义 1引言引言 数据电文的英文是“data message”,有的称为数据电信。也有的国家用“electronic communcation”一词。我国国内较为普遍的是采用了“data message”一词,并在合同法中采纳了“数据电文”这一译文。2定义定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第2条为数据电文下了定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另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
20、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中对数据电文做了详细的解释。3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关系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将数据电文包含在书面形式的范畴。C2 C2 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的效力效力 1数据电文的一般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效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争
21、取与纸介形式同等地位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范围不应仅限于电子商务示范法所规定的证据或第2章规定的货物运输方面。我国合同法中也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1条主旨是定义合同形式中的书面形式,但其中对数据电文类型也作了列举式的定义,即包括:电报(Telegram)、电传(Telex)、传真(Telecopy)、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2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
22、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时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条确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要约和承诺,从而确定了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该条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可以以数据电文表达,但重申了对当事人自治的承认,其作用在于阐明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强求在订立合同时依赖纸面通信的当事人,使用电子通信方式。3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是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实务中又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对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
23、据价值,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1)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2)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送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C3 C3 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接收 1必须面对的必须面对的问题问题 数据电文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以及时间地点很难确定
24、。但是,这是在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交易时所必须确定的问题。2规则规则(1)收到告知规则。(2)数据电文的发送。(3)数据电文的接收。(4)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5)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C4 C4 数据电文的归属与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保存 1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的归属归属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3条对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确认数据电文归属的三种方法:(1)如果数据电文系由发送人自己发送的,则该数据电文当然成为该发送人的数据电文。(2)如果数据电文系由有权代表发送人行为的人发送或系由发送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的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则应“视为”发送人
25、的数据电文。(3)就发送人与接收人之间而言,只要满足了下述条件,则接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送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a)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送人的数据电文,接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送人同意的核对程序;(b)接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送人或与发送人之任何代理人的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送人用来鉴定(identify)数据电文确属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2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的保存保存 数据电文保存,是指将数据电文存储在计算机中,并且可以调取、查用、重现,或者可以据以查明来源、时间、目的地等相关信息。C5 C5 签名的概念和签名的概念和功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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