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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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世纪普通高等教育经济学类课程规划教材经济法通论主编:姜大儒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市场与竞争(一)市场市场是指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所形成的交易机会和场所。通过市场这个载体,需求不同的人
2、们进行交易,获得暂时的满足。新的需求产生后,再通过市场交易,以满足新的需求。如此循环反复不止,市场交易活动亦连续不断地进行。(二)竞争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占有市场优势,获得交易机会,以同业为对手,相互间进行的一种较量。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竞争的主体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着利害关系、相互排斥的经营者。市场的范围是相对固定的,任何一个经营者对市场的占领或扩张,就意味着其他处于利害相关地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应地被占领或缩小。2.竞争的手段为了争夺市场,经营者会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多种多样的竞争手段。竞
3、争商业策略大致有:价格策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促销策略和树立企业商誉等。总之,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是围绕着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服务等来争取交易机会。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3.竞争的本质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利性,是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逐利性是竞争的起点和终点,贯穿于竞争的全过程。市场竞争赤裸裸地表现了对经济利益的关注和爱好。4.竞争的特点竟争的对抗性竟争的非理性竞争的双重性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市场与竞争的关系有市场必然会有竞争。市场之所以会产生竞争是因为市场是由供求双方组成,在某一时期某种需求是有限的,商品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这一有限需求必然要展开竞争。
4、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也是市场秩序的核心。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只有通过竞争才会发挥它的作用。竞争调节着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引起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技术和经济组织结构的不断改革,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增长,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品经营者的行为,商品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5、二)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违反了该法概括性的规定,又违反了该法列举性的规定,还包括违反市场交易应遵循原则的规定。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三)行为的危害性行为的危害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政府对商品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
6、争,进而保持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使用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有别于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二)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7、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演行为有三个基本要件:第一,被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而不是普通商品。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应该是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第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志擅自做相同的使用或者做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四)在商品上使用虚假质量标志在商品上使用虚假质量标志是指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冒用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
8、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二、强制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是公用企业;二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强制性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不是一般经营者,一般经营者不具有独占特征。第二,强制性交易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第三,这种
9、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的他人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第四,实施这种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原因是因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指定的经营者之间有着某种利益上的关系。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地方和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竞争,干扰正常的交易活动。第二,这类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本来平等竞争条件下经
10、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按国家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利,即滥用职权。第四,这类行为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直接的指令、命令,也可以是利用职权限制他人自由选择经营者的商品,以“管、卡、压”等手段间接限制竞争。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夺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
11、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占取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五、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做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及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诱发消费者误购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在方式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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