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编辑范本】.doc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编辑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编辑范本】.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我校各学科门类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或教学、研究骨干人员,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与教授相当的职称。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批准,转报国务院学
2、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 审批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2 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3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4 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5 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6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7 评估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指导教师;8 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1 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2 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议、答辩等工作;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4.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等;5.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6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情况;7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4、8.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对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一)学士学位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
5、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4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有较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
6、四章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九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东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一)和第九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硕士、博士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二)、(三)和第九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章 硕士
7、、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八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7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三)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5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的确定和评定成绩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
8、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 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三、 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一、 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理论上对本门学科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和实践价值;三、 学位论文应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9、工作的能力;四、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二年。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国语专业可用相应外国语撰写),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引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一定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一万字以上,文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二至三万字为宜,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字。第七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后,应首先提交给本人的指导教师审阅,提交时间为:每年4
10、月底以前(上半年答辩),或1月底以前(下半年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合格后,由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取并填写学位申请书)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做答辩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1 研究生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2 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与质量是否达到所属院、所规定的要求;3 学位论文是否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4 德育考核是否合格。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生秘书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学位申请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材料准备: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生秘书组织学位申请人填
11、写以下材料及表格。(一)授予博士学位材料及表格 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三份;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二份;3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三份4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一份.5申请授予博士学位信息登记表(二)授予硕士学位材料及表格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三份;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二份;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一份。4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信息登记表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阅,评阅时间为:月30日至5月30日(上半年答辩)或10月3日至1月30日(下半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可编辑范本 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编辑 范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