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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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实现创建世纪精品工程的目标,以示范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上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以下简称“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于每年4至10月共组织7次观摩活动,原则每月一次。第四条 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依据标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建设工程安全验收标准;(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扬尘防治相关规定;(四)绿色施工相关标准;(五)工程技
2、术亮点和管理特色。第五条 申报条件(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三)施工过程中,未因违反质量、安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以标段为单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宜在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宜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处于主体施工部位(处于其他施工阶段的视工程特点具体情况组织观摩);(五)扬尘治理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六)在工程开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属监督部门提供观摩计划,未提供观摩计划的工程不予以评审。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二)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
3、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工程的观摩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创优目标、项目管理特色、工程技术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现场观摩组织情况等内容。申报观摩工地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第七条 预审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申报次月经预审合格的观摩项目,同时提供申报表。申报时应基本达到观摩工地水平;(二)施工单位应将拟申报观摩项目的相关资料和申报表报送本项目监督部门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项目,监督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市质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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