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2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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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介绍的是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278号法院判决书的内容,(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XX,男,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刘XX,女,系被告员工。原告袁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9月原告至被告处工作
2、,从事维修工一职。2007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原告月平均工资人民币(以下同)2,000元。200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时口头告知原告当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并说可以介绍原告至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应聘。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31日,工资亦结算至该日。2008年8月1日,原告至XX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能够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现要求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2、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2,000
3、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00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100元。被告未口头告知过原告2008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说过介绍应聘的事情,原告实际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就不辞而别。2008年10月30日,原告以为了更好的发展为由提出离职,并向被告提交了报告;被告同意原告辞职,于2008年12月15日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以补偿性质多发了原告1,5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填写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的被告处员工登记表载明原告的履历“2003年9月,任职XX装璜公司。”2007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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